主題: 桶屍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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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 Jo 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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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引用:
作者dkjfso
好吧
你說的是酒駕就是犯罪應嚴懲我同意
我只是在說以一般實際上的處分而言
有沒有刑事執行都只是繳錢而已
因為你朋友只要選擇繳錢判緩刑的話
事實上是沒有「前科」=不會被紀錄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的
至於說什麼酒駕該死該罰那個我都沒有意見
你朋友跟那個假釋犯最後的處分都是一樣的
繳錢 & 沒酒駕刑事前科
如果說這兩個人酒駕應該直接去死一死我都沒意見


沒意見那你之前說的比例原則是嘴砲嗎?

事實上都會有紀錄的

謝肇晶檢察官說,酒駕者若被法院裁定可易科罰金,差別是,
依行政罰法明訂「一罪不兩罰」,如一行為涉及行政及刑事責
任,優先處以刑事罰,酒醉駕車只繳交刑事罰金,先前的違規
罰鍰免繳,但會留下公共危險罪的前科紀錄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舊 2020-11-25, 11:38 A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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