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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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惡蟲
法官這麼做並沒有違法,依刑法61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法官本來就可以就某些案件給予免刑之判決,而酒駕剛好落在第1款之內,所以並沒有違法。
事實上如果有在看實務判決的話,近幾年酒駕因為修法日趨加重,酒駕的宣告刑從早期的罰金刑到現在至少2個月起跳,但是偶爾還是可以看到幾個免刑的判決,這些基本就是有前案假釋中,法官為了避免假釋被撤銷,所以給予免刑的判決。
現在釋憲通過後,只是從無明文規定的「慣例」,變成有法律效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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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就是法官跟一般社會大眾觀點脫節
過分為罪犯著者想,而不是該判刑就判刑
變成是給假釋犯特權
無前科普通人酒駕簡易庭判3個月,假釋犯酒駕免刑
這才是不符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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