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o Jo Chin
所以這就是法官帶頭亂法,還沒有釋憲就製造慣例
何況酒駕對於社會大眾來說根本不能用輕罪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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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這麼做並沒有違法,依刑法61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法官本來就可以就某些案件給予免刑之判決,而酒駕剛好落在第1款之內,所以並沒有違法。
事實上如果有在看實務判決的話,近幾年酒駕因為修法日趨加重,酒駕的宣告刑從早期的罰金刑到現在至少2個月起跳,但是偶爾還是可以看到幾個免刑的判決,這些基本就是有前案假釋中,法官為了避免假釋被撤銷,所以給予免刑的判決。
現在釋憲通過後,只是從無明文規定的「慣例」,變成有法律效力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