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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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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18
引用:
作者wyle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
良風俗之技藝者。
前項第二款唱演或播放之處所,為戲院、書場、夜總會、舞廳或同類場所
,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
兩種條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80067&flno=82

這個女生還有家人,有地方住

遇到真正的乞丐罰他錢?

三日拘留?

乞丐會怕嗎?
舊 2020-11-11, 10:00 P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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