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BAL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704
引用:
作者pompom
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
106.12.29修正(107年1月9日鐵運轉字第1060043617號函)

第 1 條 : 本辦法依鐵路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之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 : 因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之行車或其他事故,致人死亡或傷害者,除醫療費用由鐵路機構負責支付外,其賠償金額如下:
一、 死亡者,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 重傷者,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三、 受重傷以外之傷害者,最高金額新臺幣四十萬元。
受害人能證明其受有前項規定金額以外更大損害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前二項規定,不影響請求權人之訴訟請求權。
第 4 條 : 鐵路行車或其他事故之發生,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受害人死亡或傷害之卹金或醫藥補助費,除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予發給外,其應酌給之最高金額如下:
一、 受害人為旅客:
(一) 死亡者,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 重傷者,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三) 受重傷以外之傷害者,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 受害人非旅客者,依前款規定金額減半辦理。


再給你上個課

你知道飛機失事的賠償金額嗎?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應依此 最高損害 賠償額 ,投保責任保險。
一、死亡或重傷者 ,最低新台幣七十五萬元,如按實際損害計算,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十萬元。
二、非死亡或非重傷者 ,按實際 損害計算 ,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貨物及登記行李每公斤為新台幣一千元 。隨身行李每一乘客為新台幣二萬元,此乃參照華沙公約第二十二條及海牙議定書第十一條所訂之賠償額。

請問你敢搭飛機嗎?

賠得比火車還少

建議你還是走路吧

嚇死你了吧

舊 2020-10-24, 02:57 PM #4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BALA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