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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mpom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369
引用:
作者BALA
普悠瑪案只賠2-300萬嗎?

你也幫幫忙做點功課好嗎?

要汙衊政府很簡單

但是大腦當裝飾品就很難看

來幫你google "普悠瑪罹難者每人賠償1570萬 創國內交通事故史新高"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ingnews/2814638




還不是喬出來的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90%AC%E5%85%83

不然你去搭搭看
取你想要講的當然賠很多..... 當初確實只賠幾百萬。有錯嗎
Google 沒告訴你還有很多事情吧


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
106.12.29修正(107年1月9日鐵運轉字第1060043617號函)

第 1 條 : 本辦法依鐵路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之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 : 因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之行車或其他事故,致人死亡或傷害者,除醫療費用由鐵路機構負責支付外,其賠償金額如下:
一、 死亡者,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 重傷者,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三、 受重傷以外之傷害者,最高金額新臺幣四十萬元。
受害人能證明其受有前項規定金額以外更大損害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前二項規定,不影響請求權人之訴訟請求權。
第 4 條 : 鐵路行車或其他事故之發生,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受害人死亡或傷害之卹金或醫藥補助費,除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予發給外,其應酌給之最高金額如下:
一、 受害人為旅客:
(一) 死亡者,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 重傷者,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三) 受重傷以外之傷害者,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 受害人非旅客者,依前款規定金額減半辦理。

沒腦還好拉?! 沒讀書比較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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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行政機關 新北市衛生局
新海橋下那棟。交通不方便耶
Ghost island = 呆丸 Welcome to Taiwan!
舊 2020-10-24, 02:33 P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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