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了這串討論之後,很訝異居然有人會認為政府侵害人民最基本的居住自由及財產權是在執行「公權力」...
這又讓我想到田中芳樹小說「銀河英雄傳說」裡楊威利說的兩段話:
「遵守法律的規定對公民來說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不過當國家違反了自己所制定的法律,而企圖侵害個人權利的時候,如果公民還去盲從的話,那麼就是一項罪惡了。因為當國家有犯罪或是謬誤行為產生的時候,身為民主國家的公民,得有對這樣的行為提出異議、批判、抵抗的權利和義務。」
「當受到不當的待遇,或者是權力者有不正當行為時,還不加以抵抗的人根本就是奴隸而不是公民。連在己身正當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都不能站起來抵抗的人,當然更表示不可能為他人的權利站起來奮鬥。」
大概有人不知道中華民國憲法對人民的權利義務怎麼定義的吧...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難道都更法的位階已臨駕憲法之上了??政府已經在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違反自己訂定的法律了,而人民還不知該提出異議與批判,民主的末路就在不遠的將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