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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wu2
一定有違法.
就算取得員工同意轉補休, 在每年到職日那天, 沒放完的就要結清. 而且是按發生時的情形結清. (該時數如果是 1.33 就要用 1.33 算, 也就是公司的系統要能跑的出來, 也能解釋那筆加班是補休放掉, 那筆是給加班費)
台北市來勞檢就是要求我們提供這些資料出來檢查的....
以台北市勞檢的動作來看, 真在台北市的公司敢不給加班費的.... 我想後台應該很硬吧.
多數的公司可能都是發一發比較省事 (不然就是不要造成加班的情形....)
至於加班費多發了, 獎金會不會變少.... 正常的情形來說, 給員工的比例是固定的, 有項目多發, 自然有項目會少.
不過以員工的角度來看, 被要求加班, 該拿的就先拿吧. 要等每年的獎金? 你怎麼知道到時會剩多少可以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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