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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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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acetyIII
你寫的大家都懂

但舉證是誰要舉證? 補休是誰提出申請的,當然是勞工?勞工如果去檢舉, 老闆就折給他現金,一樣死無對證

所以我問違法是想確認,加班要給1.幾倍的錢,換成補休也是有明文規定換算倍率嗎?



NO, 折現也不是說折就立刻兌現,也不可能動到薪資冊(這個可是會影響會計帳冊的),薪資記錄一查就原形畢露了

另,勞資爭議舉証者是雇主!

第 35 條
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
舊 2020-10-03, 10:13 PM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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