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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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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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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chelle-lai529
https://www.mol.gov.tw/topic/34395/34795/36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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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請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應該要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可以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
但是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只能補休,或是在還沒加班之前,一次性的向後拋棄加班費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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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換為補休,必須是勞工提出,雇主同意,而不是雇主單方面強制採用補休。
如果勞工去檢舉,除非雇主能提出證明是勞工自己同意換成補休的,不然雇主明顯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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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會交代主管,要求/逼迫底下的人填寫轉補休同意書.反正就是變相白色恐怖.
不調薪年終獎金少發..勞工能如何對抗?
訂這種惡法的人,...善惡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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