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勞動部調動三原則。不然就是遣散 不給錢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法院接受了這項調動五原則,在判決中被大量使用,到了民國104年勞基法修法,調動五原則被寫入法律,成為勞基法第10條之一。因此雇主如果要調動勞工職務,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一,也就是剛剛提到的這五項原則,才是合法調動。
當然主管如果無法貫徹公司意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