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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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cetyIII
如題
公司因為業務需求,老闆要在另一地開設辦公室
兩地距離約2公里,人員一周有兩三天可能要上午在甲地,下午要在乙地,公司不強迫中間通勤時間,搭公車也行,但事情要做完
我個人是有交通工具機車,所以沒什麼感覺
但是公司一群女生開始反彈,認為交通問題應該公司解決,搭公車導致事情做不完,應該給加班補休
現在醞釀要辭職.....,不然就給搭計程車,有人沒機車有人有但不想騎,因為這條路常常塞車,車流也不少,強調萬一出事,算工傷
如果你身為主管,你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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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勞動部調動三原則。不然就是遣散 不給錢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法院接受了這項調動五原則,在判決中被大量使用,到了民國104年勞基法修法,調動五原則被寫入法律,成為勞基法第10條之一。因此雇主如果要調動勞工職務,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一,也就是剛剛提到的這五項原則,才是合法調動。
當然主管如果無法貫徹公司意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