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GCVincent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8
文章: 1,088
老闆既然要算計員工,員工為什麼不能算更清楚?
除非員工都是外務、外勤,本來就要在外奔波,
否則內勤為何要用自己中午休息時間、自己的
交通工具去第二點?
如果算出差還要有差旅、誤餐費。

應老闆要求移動到第二辦公處,出事當然是工傷,
如果我沒有錯誤解讀的話。
引用: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spx?id=FL014987
第四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
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適當時間直接往返學
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應該有更白爛的方式,例如分兩組人馬,
一三五、二四六輪調。
反正員工是免洗碗。

你無所謂?以後,你一天經常兩頭跑四、五次,
事情還是要做完。

你幹不幹?
舊 2020-09-30, 09:51 PM #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GCVincent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