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oxa9615
那時候我好像是在關注這台車,所以等紅燈提早停了。
留大是怕綠燈亮的時候,前車總是要左轉,不然就是想神奇右轉.....總是轉一半才要打燈。
然後就看他有空位就鑽右邊,這真的有打到我的檢舉點,開得慢、又隨意。開80的我保證不檢舉。
不過後面她要是有打方向燈,我會讓它進來,畢竟我也留了空間,沒打請示不給讓。
給警察只有提任意行駛兩線道、蛇行危險駕駛,不知道會中哪項,未打方向燈不會成立,因為沒有實質完整變換車道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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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按喇叭警示,他有閃避回應,這樣還沒到危險駕駛的程度。
真要裁罰應該是違反這一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