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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kedrider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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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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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1項3款「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可處6千至2萬4千元以下罰鍰並吊扣車牌3個月,以及同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行駛於快速公路,未依規定使用路肩」,可處3千至6千元以下罰鍰。

此外,小貨車駕駛「危險駕駛」行為嚴重,恐觸犯強制罪,以及他法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最重分別可處3年以下、5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已經通知雙方駕駛到案說明,依法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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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危險駕駛……………
     
      
舊 2020-09-28, 10:46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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