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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75
引用:
作者sclee
下面圖片有兩個告示牌

一個是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立的,告訴大家這個地方是管制區

未經許可違法入山者,依法論處

另一個告示牌,是台電發電廠和仁愛警察分局共同立的

內容是:

上遊水霸發電廠
隨時會排放水
敬請勿入溪中
確保生命安全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31-260106?chdtv


告示牌警告夠不夠? 這是國賠法修正案第3條的內容

法理上,這個地區不該有人未經許可進入,當然不會設置廣播系統


坦白說,樓上我強調這是去年底新修的條例

過去沒有法官引用過,這次就看法官如何認定

假設有人去爬山
被正在打獵的山老鼠當成山羌打死了
山老鼠說:這人是違法入山 被打死與我無關
是否得理?

是不是該用國賠法我有點保留
不過如果適用 這裡應該適用第3條第四項
引用: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退一百步來說
並沒有人說這家人是沒有責任的
只是一邊是拿自己的命開玩笑
另一邊是拿別人的命來開玩笑
責任孰輕?孰重?
舊 2020-09-21, 09:37 PM #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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