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BALA
你舉的例子裡 若是颱風天遇到山洪爆發
淹死人是會國賠的
台電的確有疏失 前面也討論過了
但是不是淹死人的疏失
機件故障造成水流掉的疏失
我認為國家既然有示警的場所就不該做
不該認同無線上綱的保護人民的法條
現實生活中 有一大堆沒被法律規範到的事項
只要沒規範到的出事了 死了都要國賠嗎?
這政府也為免太嫩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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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修正案第三條,是因為道德問題衍生出來修的法
過去大家無視警示標語,出了事就要國家賠償
所以才會在去年完成修法,告訴大家立了告示牌就足夠了
而修正法中指的是"開放的山域和水域"......
引用: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
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
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
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
,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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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修正條文看到,開放的水域和山域也存在風險
整個河溪或山區範圍很大,必然有危險的地區
就像去大豹溪玩,沒到河溪游泳,當然沒問題
政府准許進入,立了告示民眾要顧自身安全,國家再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這就是新修正法條的精神
現在的爭議點是
南投這個河床不是開放水域,而是"管制區",沒許可根本不能進入
完全不是給人進去休閒玩樂的區域
另一個告示牌更警示,水霸隨時排放水,請勿進入河中,會有生命危險
這個再清楚不過,進入河中已經是一種危險行為,還在哪裡露營?
這是新修正的國賠法,這個案例特殊,因為台電涉入其中,誰都說不準
大家就等著看法官如何判決罷
我在想一個問題
如果有個人闖空門,得知這家人出遠門,好幾天沒人會在
剛好這家人的熱水器壞了或是通風不良,這個小偷乾脆吃飽洗澡睡一覺
吸入一氧化碳掛了,屋主要不要賠給這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