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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情境很單純,就算是綠燈,只要車輛通過路口時沒有減速,一旦發生車禍,法官就會判決擁有路權者必須分攤肇事責任,更何況是超速狀況下發生事故。
比較麻煩的是卡到帝王條款,肇責糾紛也幾乎是因為這條規定所生。
刑法 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假設乙在綠燈通過路口時,甲搶紅燈撞上乙,而乙在通過路口時確實有減速,依照常理判斷乙沒有肇責。
但如果對方主張乙]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這就有得灰。
一般發生死亡車禍後,檢察官幾乎都會追究當事人是否觸犯刑法第 14 條,當事人是否因為某些因素應注意而未注意,例如疲勞駕駛,做其他的事而分心等等。
如果守法卻倒楣牽扯到帝王條款,最後也只能看法官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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