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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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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pcbd
這個案例是我以前在公司參加教育訓練時,由外聘講師提到的案例,
那時我才知道法律對責任的認定跟我以往的想法有很大的差距.

又例如馬路施工,夜間有在工地周圍放警示燈,可是還是有人不長眼
撞進去,這時包商還是有責任的,因為法律認為包商的責任就是不可
讓人因施工而造成傷害
.

我覺得台電的那塊告示也只是台電自己在喊爽的,沒有法源支持.
這次事故因為設備發生故障而異常放水,這就已經是一條缺失,後面
值班人員是如何處理異常一上法庭我看也是不堪一擊,說不定連值
班人員都會有民事責任.再加上開閘門居然沒有跟廣播連動,這又是
一條.

關於這部份我的看法是...
法律這東西真很好笑,
你真心依賴它嗎?
許多例子都在再的證明...法律就是站著說話不腰疼..
法律認定OO有責任不可讓人進入.但是卻沒有賦予OO限制別人進入的權力..
不管這個OO是包商還是台電,
他們都沒有權力去限制別人進入,
他們最多就只能立告示或者放圍欄...
做工程的就是比較雖小就是了?..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舊 2020-09-18, 10:03 PM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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