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bibo987
賠1元的責任我可以接受.
再高就是司法迫害.甚至是國賠啊.
設立了一個無法阻止對方闖紅燈的紅綠燈.有甚麼用?
型同虛設.政府,官員,相關單位不用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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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是我以前在公司參加教育訓練時,由外聘講師提到的案例,
那時我才知道法律對責任的認定跟我以往的想法有很大的差距.
又例如馬路施工,夜間有在工地周圍放警示燈,可是還是有人不長眼
撞進去,這時包商還是有責任的,因為法律認為包商的責任就是不可
讓人因施工而造成傷害.
我覺得台電的那塊告示也只是台電自己在喊爽的,沒有法源支持.
這次事故因為設備發生故障而異常放水,這就已經是一條缺失,後面
值班人員是如何處理異常一上法庭我看也是不堪一擊,說不定連值
班人員都會有民事責任.再加上開閘門居然沒有跟廣播連動,這又是
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