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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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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其實那個瑩真律師的頻道.雖然也算是蠻平和的在解釋法律.
但有幾部影片. 給我的感覺就是.....解釋了.但沒什麼用呀.充其量就只是解釋名詞那種.......
所以我其實也不太會主動想去看她的頻道.
我以為所謂的法律,應該是法律要接近人民,而不是人民去接近法律,
那個瑩真的觀念是人民要去接近法律,
我認為這很容易造成一個很莫名其妙的現象...
一個法條讓不同法律人解釋時.. 若得到相反不同的結果,那人民要如何適從,
就不要說鄉民了..
瑩真和謝震武的解讀很明顯就二端..
現在刑法 19條第三段就是這種情形..19條本身爭議就很大,結果第三段更有不同人不同解釋!!
瑩真律師在這事件裡的19條第三段的解釋,我是覺的..跟沒有說一樣..
甚至有誤導的作用,
『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就字面上來看,殺母兇手的"吸毒行為",
很明顯就是"故意自行招致,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很明顯瑩真律師擴大解釋並曲解第三段了...
照瑩真律師的解釋..
在台灣..只要你身邊有人先天有病.
或後天把自己搞到精神障礙然後影響到你時..你就是雖小....
而法律或法律人幹的事情就是,你己受難了..然後法律人會在補你一刀。
但反過來如果影響到法律人時.. 情勢完全就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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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舊 2020-09-07, 01:46 AM #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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