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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6
文章: 27
國道客運開安全門事件

1.撞到人的2輛車駕駛,會因為「因注意未注意而不注意」這原則而「過失致死」成立嗎?家屬「如果」附帶民事求償,駕駛要付錢嗎?

2.客運業者「業務過失」會成立嗎?

3.如果向主管機關公路總局以管理不當或疏失,提起「國賠」是否成立也有可能性呢?

如果案件是發生在美國,應該會有蟑螂律師去向家屬要求承攬官司吧?

看了新聞,總覺得人生真累,尤其是被扯上他人的事時。
     
      
舊 2020-09-06, 06:34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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