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dx
混用犯那條法律?
違反合約內容嗎?
合約在那邊?
搞不好一開始就是繳大陸口罩到現在,而且剛開始有通過檢驗呢!
總不會從頭到尾都沒檢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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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 84 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
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
下罰金。
刑法
第 255 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