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DSKING
你不知道你還貼這麼爽?有沒有搞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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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國
民法第92條第1項本文:「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再按我國
刑法第339條本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9%90%E6%AC%BA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本法 88.04.21 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
另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
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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