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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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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sman+++
台灣法律規定,你從國外進口的口罩,要當醫用口罩,就是得送檢送驗......

口罩倘宣稱為醫療用口罩、外科手術用口罩或具有「用來防止病人與醫護人員之間的微生物、體液以及粒狀物質的傳遞」者,才有防護效果,以醫療器材管理,應由藥商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輸入、製造或販售。

中文看不懂嗎??

真是可憐......

合約有寫要當醫用口罩嗎?
真會腦補~真可憐
意向書也能當合約

怪了~公投結果為何被當放屁~
舊 2020-09-06, 11:54 AM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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