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你來說真的很難懂,「自醉行為」…OK?
自醉行為
人家行政院都已經講過了。
我也都講過了,要修法。
還是您要參考維基?
與原因自由行為相反的就是自醉行為(例如:酒後鬧事),兩者都是在醉態中的做出犯罪行為。而兩者不同者在於「犯罪意識」的先後,原因自由行為在醉前即有犯罪意識,經由計畫後藉由醉態自己而實行犯罪;自醉行為則是先陷入醉態,後有外在刺激而致使醉態自己行為並觸犯刑法,兩者顯有不同。
在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第3項內雖有處罰原因自由行為,
但卻漏未規定處罰「自醉行為」,因此使法院審查中僅得避而不談自醉行為而以「故意行為」卻減低責任來加以判刑,以避免立法怠惰下造成漏洞擴大化,但中華民國司法院亦未因此提請法務部送出修正法案。
一般認為因應措施有二: 一者為刪除原因自由行為,將醉態自己視為工具而不得減、免責任,自醉行為則為瑕疵責任能力下意外性、突發性的實行犯罪,則可減、免責任。 二者為將自醉行為納入法條,以補缺漏洞。
原因自由行為及自醉行為
不要聽信那些在YOUTUBE上的鬼扯蛋…
你只知其一而不知其二…
原來德國的大陸法訂下的「自醉行為」,是莫明奇妙來的。
髮綠人的見解,就是一知半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