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971號被告郭濬毅家暴殺人等案件新聞稿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4-d03c3-1.html
對照其他案件宣判,我國的司法現況,亂到一塌糊塗。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74號李靖、陳天心殺人案件新聞稿
一、李靖、陳天心殺害
少年A男,.......
二、案情摘要:
李靖因至新竹市立西門國小打球而認識就讀該校之少年A男(民國92年2月生),二人互動良好。李靖因感生活經濟壓力甚重而有意自殺,
希望有伴共赴黃泉,萌生殺害A男。.......
(三)原判決就李靖殺害A男犯行,依其犯罪之動機及目的,與仇視「社會」執拗於自我偏激想法,遂行犯罪者不同、其非屬無差別性殺人、其手段雖殘暴與血腥恐怖攻擊、凌虐再殺害等程度上有差異等,並審酌全案情節,
認尚非屬「情節最重大犯罪」,難認應對其科處死刑,復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情事,對其科處無期徒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被告陳夆典殺人等案件新聞稿
綜上,被告以殘忍手段殺害被害人,自不可輕縱。但審酌其上開所為,與無差別之殺人,或係殺害兒童、
少年或其他必須特別保障之人,或係
連續殺害數人而視人命如草芥而任意摧殘之情節尚屬有別,尚未達應與世永久隔離之程度。
前一個合議庭認為殺害少年非屬「情節最重大犯罪」,後一個合議庭卻持完全相反的見解,這兩個合議庭是怎麼回事?
放任法官各自為政,裁判理由互相衝突矛盾,這要老百姓怎麼相信司法體制?
自己想自殺卻硬拉無辜少年陪死,這不該判死刑?房東要求勿在房間內抽菸及勿讓友人在半夜來訪,房客不爽就殺了房東,這不該判死刑?
連續殺害自己的親人可以免死,那麼這位殺父男子,為甚麼要判他七年?
孝子護母失手殺了家暴父!鄰里幫求情 法官認情堪憫恕輕判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483470
七年還算輕判?
如果不是法律明文規定刑罰,按照新聞內容來看,判他無罪也合情合理。
看到法官宣判免死理由,提及犯罪行為非屬「情節最重大犯罪」,我就想問法官,到底你們認知的「情節最重大犯罪」,標準在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