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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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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0
引用:
作者惡蟲
錯得一塌糊塗。

二、
思想犯罪指的是具備主觀構成要件,但是欠缺客觀行為構成要件或是客觀行為構成要件空泛無具體範圍即論罪,如我國修正前的刑法100條可以參照。

但是這是構成要件的問題,跟責任有什麼關係?
又是一個構成要件、責任分不清楚的人。


請問本案中,受害者有什麼責任?你吸毒殺了母親是有責或無責?若說無責,我可以講髒話嗎?不然沒我的事了。
若說有責,那不是才張顯受害者無責?我無責我要死?

有無因果關係?不是每一次吸毒都會嚴重到殺人,永遠都無因果關係。

你要說程度?沒有人能知道吸毒到什麼程度會讓人想殺人。有可能有的人吸過量最後到死了都沒想過殺人,也沒有餘力殺人。

引用:
作者惡蟲
四、
刑罰的目的性中矯正重於懲罰,但是一般監獄的矯正措施對精神病患的病情沒有幫助,精神疾病者也不可能關到監獄中一段時間就會自己痊癒。所以現在考慮修法的方向是對精神病患提供醫療上的協助,而不是把他丟到監獄裡面去關起來。

結果你在主張廢刑法19條,把精神病患者關到監獄裡???


修法:不能因自由結果,而產生傷害他人性命時,不罰,只因先天及非自主原因或無外部因素導致的精神失常不罰。

引用:
作者惡蟲
六、
沒有人可以確定精神病患者是不是會犯罪,但同樣的也沒有人可以確定精神正常的人是不是會犯罪。
但以犯罪的統計來講,精神正常的人犯罪數遠大於精神不正常的人犯罪數。

所以如果為了防止精神不正常的人犯罪而要把他關起來,那麼是不是要蓋一個更大的監獄把所有精神正常的人全部關起來???


沒有人說要把全部精神不正常而犯罪而關起來,該去釐清的事情是應該分清造成精神不正常而犯罪的原因,並按原因選擇是否不罰。
舊 2020-08-27, 02:42 PM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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