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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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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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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真象
我還是想再重貼一次我對刑法第十九條的見解。
並想請這些法綠人從根本原因去看待無行為能力者“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不罰或是減刑。
我從根源上來看,應該廢除掉刑法第十九條。

我們不應該因人的思想而獲罪,同樣的也不應該因人的思想而脫罪 。

每個人都應該有人權,我認同,但在刑罰上時,人權與刑罰何著應該優先?
如果人權優先於刑罰,那根本就不應該有刑法的存在,因為刑罰一定會侵犯到人權,所以人權應該次於刑法。有人曾提及刑罰不是為了懲罰,而是為了矯正的目的而存在,這我想問精神病犯罪者是否能矯正成功矯正?
講更嚴肅的,精神病患吃藥可受控制,但誰能保證精神病患會定時吃藥?而強迫精神病患吃藥是否又侵犯了他的人權?
所以無人能肯定精神病患不會再犯的情況下,刑法是否應該給予他們刑罰上的優惠呢?
個人認為不應該,所以我支持取消刑法第十九條,省得一堆法綠人玩文字遊戲...


錯得一塌糊塗。

一、
全世界都有類似刑法19條的規定,現代法律只要基於保障人權的,都不可能沒有關於刑法第19條規定的存在。

二、
思想犯罪指的是具備主觀構成要件,但是欠缺客觀行為構成要件或是客觀行為構成要件空泛無具體範圍即論罪,如我國修正前的刑法100條可以參照。

但是這是構成要件的問題,跟責任有什麼關係?
又是一個構成要件、責任分不清楚的人。

三、
人權保障規定在憲法中,你說是憲法大還是刑法大?

刑法存在的法源在於憲法第23條中,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得以法律限制之。

所以刑法有所謂的謙抑性,即除非具有必要性,否則不會隨意動用刑法來處罰。法律的世界裡,能夠以一般法律規範者就不會用法律懲罰,能夠以行政罰處理的就不會動用刑罰,這就是刑罰是社會秩序最後一道防線的由來。

也因此每當有些涉及刑法規定的釋憲案中,審查的必然是條文的規定是否符合憲法23條規定的必要性。
要是照你所說,不就會變成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規定是否違反刑法中刑罰規定的審查,即憲法是否違法審查??

四、
刑罰的目的性中矯正重於懲罰,但是一般監獄的矯正措施對精神病患的病情沒有幫助,精神疾病者也不可能關到監獄中一段時間就會自己痊癒。所以現在考慮修法的方向是對精神病患提供醫療上的協助,而不是把他丟到監獄裡面去關起來。

結果你在主張廢刑法19條,把精神病患者關到監獄裡???

五、
要讓精神病患者能持續吃藥受控制,需要的醫療單位的協助,及政府相關單位的配合。
所以要考慮的是如精神衛生法等措施,也需要增加我國就這方面的醫療資源。

而不是把人丟到監獄裡,監獄沒有叫精神病患吃藥這項功能。

六、
沒有人可以確定精神病患者是不是會犯罪,但同樣的也沒有人可以確定精神正常的人是不是會犯罪。
但以犯罪的統計來講,精神正常的人犯罪數遠大於精神不正常的人犯罪數。

所以如果為了防止精神不正常的人犯罪而要把他關起來,那麼是不是要蓋一個更大的監獄把所有精神正常的人全部關起來???
舊 2020-08-27, 02:09 PM #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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