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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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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0
我還是覺得,我要說我最後想說的。

如果,你覺得台灣的法院像地獄,那你肯定還沒有看過十八層地獄。

如果你在現在的制度下,覺得法院的判決可笑。
那以後陪審制的時候,我看你可能會哭笑不得。

我還是覺得,我最擔心的事情是,在法庭上,我不是認為我無罪而進法庭自辯,我是為我原本無罪且爭取本應是我的權利辯護時,我抬頭一看,上面坐的是「跳針王」及「髪綠人」。

引用:
作者沒問題
蔡清祥強調,《刑法》第19條雖然規定,行為時若為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不罰,但其中也有規定,如果是「自行招致」的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就無法免責,例如為了殺人,先喝酒壯膽或是喝到爛醉,都不能用來當作免刑的理由。

這好像那裡聽起來很奇怪啊?

吸毒是被強迫吸毒導致的精神障礙?


我修正,如果不是「自行招致」,那應該是叫做某人使當事人吸食毒品,叫「毒」。
但是,本案就已經說了,是當事人「毒」。

引用:
作者沒問題
算了…可以說髒話嗎?不可以,沒我的事了。

法官見解脫離社會認知頗大,
當事人之前已有酒後鬧事行為,但此次是吸毒引起所以不算過失,
就算當事人知道吸毒後可能犯事,但其不知道施用毒品成分和效果亦不算過失,
法匠喜歡並自傲的邏輯和文字遊戲,
依造法官見解,你不找個專家並給予儀器檢測,沒人會知道.

一個有酒後犯事前科的人,買了開山刀,吸毒後與母親爭吵隨既拿開山刀殺母,
買開山刀是收藏用,當然不是預備要砍人;放在隨手可拿,當然是方便觀賞.

沒判無期也好幫國家省錢,這人下場就是喝酒吸毒悲慘一輩子.

關於刑法第19條第3項,立法本意就是不論事前是否有犯意皆有可罰性,包含自醉行為.
如果你真的是單純意外犯事,應該也是過失犯,法官會考量個案情形給予減輕,
這才是法官的作用,剩下的刑罰應該很輕,這部分就是算你倒楣跟被害人一樣.


另外一件事,一審法官沒有專業素養,只有「髪綠人」才有專業素養。

最後,如果弒親可以不罰,那你還要刑法做什麼?
我還在想,梁犯搞不好很後悔,現在母親沒了,以後上那去要錢買毒品?如果梁犯殺了提供毒品給他的人,要我當瞎子,判不罰,我也願意。
舊 2020-08-27, 11:31 AM #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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