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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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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0
蔡清祥強調,《刑法》第19條雖然規定,行為時若為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不罰,但其中也有規定,如果是「自行招致」的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就無法免責,例如為了殺人,先喝酒壯膽或是喝到爛醉,都不能用來當作免刑的理由。

這好像那裡聽起來很奇怪啊?

吸毒是被強迫吸毒導致的精神障礙?

算了…可以說髒話嗎?不可以,沒我的事了。

補一個他人的留言:

法官見解脫離社會認知頗大,
當事人之前已有酒後鬧事行為,但此次是吸毒引起所以不算過失,
就算當事人知道吸毒後可能犯事,但其不知道施用毒品成分和效果亦不算過失,
法匠喜歡並自傲的邏輯和文字遊戲,
依造法官見解,你不找個專家並給予儀器檢測,沒人會知道.

一個有酒後犯事前科的人,買了開山刀,吸毒後與母親爭吵隨既拿開山刀殺母,
買開山刀是收藏用,當然不是預備要砍人;放在隨手可拿,當然是方便觀賞.

沒判無期也好幫國家省錢,這人下場就是喝酒吸毒悲慘一輩子.

關於刑法第19條第3項,立法本意就是不論事前是否有犯意皆有可罰性,包含自醉行為.
如果你真的是單純意外犯事,應該也是過失犯,法官會考量個案情形給予減輕,
這才是法官的作用,剩下的刑罰應該很輕,這部分就是算你倒楣跟被害人一樣.
舊 2020-08-27, 10:23 AM #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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