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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清祥強調,《刑法》第19條雖然規定,行為時若為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不罰,但其中也有規定,如果是「自行招致」的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就無法免責,例如為了殺人,先喝酒壯膽或是喝到爛醉,都不能用來當作免刑的理由。 
 
這好像那裡聽起來很奇怪啊? 
 
吸毒是被強迫吸毒導致的精神障礙? 
 
算了…可以說髒話嗎?不可以,沒我的事了。 
 
補一個他人的留言: 
 
法官見解脫離社會認知頗大, 
當事人之前已有酒後鬧事行為,但此次是吸毒引起所以不算過失, 
就算當事人知道吸毒後可能犯事,但其不知道施用毒品成分和效果亦不算過失, 
法匠喜歡並自傲的邏輯和文字遊戲, 
依造法官見解,你不找個專家並給予儀器檢測,沒人會知道. 
 
一個有酒後犯事前科的人,買了開山刀,吸毒後與母親爭吵隨既拿開山刀殺母, 
買開山刀是收藏用,當然不是預備要砍人;放在隨手可拿,當然是方便觀賞. 
 
沒判無期也好幫國家省錢,這人下場就是喝酒吸毒悲慘一輩子. 
 
關於刑法第19條第3項,立法本意就是不論事前是否有犯意皆有可罰性,包含自醉行為. 
如果你真的是單純意外犯事,應該也是過失犯,法官會考量個案情形給予減輕, 
這才是法官的作用,剩下的刑罰應該很輕,這部分就是算你倒楣跟被害人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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