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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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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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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療癢院以被告曾見友人使用安非他命後會導致精神症狀仍未避免使用及事後於該院鑑定時認其無悔意等「非行為時」之狀態,認其僅辨識能力下降但未達不能程度之結果,為本院所不採,附此敘明。

有什麼鑑定方法可以回溯到“行為時”的狀態嗎?

距離行為時比較近的鑑定不能用
用距離案發時更久的台大鑑定報告?
舊 2020-08-27, 12:11 AM #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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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