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AC212
本事件很單純我一再強調多次,
事實就是『吸毒+殺母砍頭』,
不管幾訴還是幾審,認為無罪判決合理的.
也只有站著說話不腰疼的法律人了...
我一再講的都是在講本事件的事實,
某法律人一再舉莫名其妙的例子企圖轉移焦點,
不想理會它..
然後就要變成是我是『上訴後不能改變判決的觀念』了。
這法律人的邏輯真的是很詭異呀..
司法越來越沒有公信力應該就是被這種嘴炮法律人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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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已經盡力解釋了。
前面早就講過,刑法判斷是否成立犯罪,是要經過三階段審查的,現在本案的爭議就是在責任階段的審查上,你一直執著於構成要件上有什麼意義?
一、二審判決的歧義就是在對於責任能力認定不同,又不是在爭執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成立又如何,沒有責任就不會成立犯罪,沒有法官會因為構成要件符合,不考慮另外二階段審查就直接判有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