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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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沒問題
倒因為果,現在的爭議點跟本就不是責任的部份。
就是構成要件。
你一直強調罪責事實的成立,但是卻始終忽視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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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根本就不是出在構成要件, 是第三階段的罪責
構成要件通通沒問題, 罪行是成立的,
接下來是罪責的探討, 這個犯人需要負多少責任
第2審的無罪判決, 實際上是有罪但不罰,
依照刑事訴訟法301, 不罰就宣告成無罪,
這個是程序上的無罪, 並不是一般人理解的 "無罪"
引用:
作者沒問題
怎麼會進入二審?
二審是受害人不服提出上訴。問題是,受害人已經死了,一定是公訴檢查官提出二審上訴。
但是一審判死刑,那現在,肯定一定不是受害人提出上訴。
因此本案也一定是加害者不服提出上訴,才會進入今天二審,法官提出要求新做一個新的精神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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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 並不是
此案一審判決無期徒刑, 重刑自動移交上級法院審理
不需要任何人提出, 就自動上訴了
這是為了保障受刑人的權益
引用:
作者沒問題
所以,這一定是法官自已的自由心證造成的結果。
那台大的二審鑑定怎麼來的?這還不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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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前述制度的精神,
2審法官本來就應該更審慎深入來檢視重刑是否合適
引用:
作者沒問題
加害者要求取對自已最有利的證詞跟證據不是問題,但是他是現行犯,這麼多警方的人在當天看,現在還有密錄器,那有什麼可以脫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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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和證據都沒有疑問呀,
2審就只是對於第三階段的罪責有異動
這什麼跟什麼啊... 別鬼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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