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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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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0
引用:
作者惡蟲
前面也講過了,刑法對犯罪的成立是要經過三階段審查的,現在的爭議點就是在責任的部份,你一直強調構成要件成立,但是卻始終忽視責任的爭議。


倒因為果,現在的爭議點跟本就不是責任的部份。
就是構成要件。
你一直強調罪責事實的成立,但是卻始終忽視構成要件。

如果如你所說,檢查官在提出公訴的時候,就會提交事證、物證,並且先行進行調查。
這時,就可以提出不起訴處份。只要一審法官簽結、宣判就結束了。

怎麼會進入二審?

二審是受害人不服提出上訴。問題是,受害人已經死了,一定是公訴檢查官提出二審上訴。
但是一審判死刑,那現在,肯定一定不是受害人提出上訴。
因此本案也一定是加害者不服提出上訴,才會進入今天二審,法官提出要求新做一個新的精神鑑定。

所以,這一定是法官自已的自由心證造成的結果。
那台大的二審鑑定怎麼來的?這還不清楚嗎?

加害者要求取對自已最有利的證詞跟證據不是問題,但是他是現行犯,這麼多警方的人在當天看,現在還有密錄器,那有什麼可以脫罪的?

如果受害人還沒死,那就是誣告,但問題是受害人已死,且這是公訴罪,你怎麼告公訴檢查官?

死者是沒有人權的,當然是活著的人有人權。
如果是你的三階段論,那取證過程一切都是合法的,證據效力都是有效,為什麼一審法官會判死,二審法官會判免罰?
這不是在告訴一審法官,你他媽的你的眼睛瞎了,你的證據力無效?

你現在說的是罪責?問題是你說的是沒有可歸責的對像?這跟你的三階段論有什麼關係?

至於,那個自以為是的,現在是要出來當打手,要消毒轉移焦點加抹黑。
唉!髪綠人什麼招,還有人看不清?
     
      
舊 2020-08-26, 07:09 PM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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