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這個判決爭議的關鍵不就是對責任的認定?
一、二審也是因為對責任認定的不同,所以判決結果不同。
結果你前面跳過責任的認定問題,只單看構成要件事實的部份,不就是避開了關鍵的爭議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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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什麼不看構成要件?
我是受害人,我還管你有沒有責任的認定問題?我敢告刑事我大不了就是誣告。
誰跟你爭議啊,你只要看,加害人是不是吸毒?要不要判有罪?
加害人是不是殺人?要不要判有罪?
精神疾病是你免責的理由嗎?如果真的是喜憨兒,我不相信有人會去計較,也不相信有人會因此去告。
這是一種假處份的概念。
在你還沒意識正常前,都假設你不知其所為違法。
那這樣太好辦了。我假設你永遠都是心智末成熟,永遠的七歲,所以十年二十年不工作,偷搶拐騙樣樣都可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