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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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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象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12
我從根源上來看,應該廢除掉刑法第十九條。

我們不應該因人的思想而獲罪,同樣的也不應該因人的思想而脫罪 。

每個人都應該有人權,我認同,但在刑罰上時,人權與刑罰何著應該優先?
如果人權優先於刑罰,那根本就不應該有刑法的存在,因為刑罰一定會侵犯到人權,所以人權應該次於刑法。有人曾提及刑罰不是為了懲罰,而是為了矯正的目的而存在,這我想問精神病犯罪者是否能矯正成功矯正?
講更嚴肅的,精神病患吃藥可受控制,但誰能保證精神病患會定時吃藥?而強迫精神病患吃藥是否又侵犯了他的人權?
所以無人能肯定精神病患不會再犯的情況下,刑法是否應該給予他們刑罰上的優惠呢?
個人認為不應該,所以我支持取消刑法第十九條,省得一堆法綠人玩文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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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是這個世界太吵 聽不到自己的思考
有人笑我腳步太小 走不到什麼天涯海角
舊 2020-08-26, 12:28 PM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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