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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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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0
引用:
作者惡蟲
舉個例子說明好了。

例如某件殺人案,目擊證人當庭指認凶手就是被告,於是一審判決被告有罪。

二審審理時,發現當初警詢時,警方並未製作指認表供證人指認,而是直接拿被告的戶役政照片出來,問證人是不是這個人,而一審審理中,法官也是當庭問證人看到的凶手是不是就是在庭的被告,因而認為證人指認有瑕疵,於是重新安排指認程序,結果目擊證人無法從人列中指認出被告來,所以二審認為證人的指認不足採信,改判被告無罪。


現實中也有許多冤案,原來的法官採信自白而判有罪,後來的法官認定自白不具任意性,而改判無罪的。

這就是證據不同導致認定的事實不同,因而改變判決的情況。

其實很多時候還有各種狀況都可能影響到法官的認定,而去改變判決,從來也沒有任何規定說上訴法官必須侷限於前一審級法官的見解,不能變更。


那你的意思是說,到了二審指認不出來,所以無罪。
現在問題來了,那本案三審的時候,應該怎麼判?

用什麼證據說明該員因不罰而無罪?或是因什麼證據說明該員應該有罪?
只因一審判有罪?或是因二審判無罪?

你的三階段論是在說明取證或證據的有效性。
但是這並不能說明,這樣的判決的社會性功能啊。
你要就法論法,我沒有意見,但是問題是,真這樣判,那社會就大亂了。秩序怎麼維護?

本案中,也沒有任何證據能絕對的證明該員心智沒有異常。當然也沒有任何絕對證據能證明該員心智異常。
你說要怎麼辦呢?

如果三審也是無罪,那好啦,我在這邊留言說的,通通都可以實現啊,越黑越惡的越不怕。你說如何是好?
舊 2020-08-26, 12:19 PM #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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