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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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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引用:
作者EAC212
證據不同影響而導致"事實不同"???
某法律人的邏輯真是令人不敢恭維...
這法律素養?.....................
這種法學素養跟本就如瞎子摸象一樣..會因為你站的位置摸到位置不同,就認定那是事實一樣..
WTF!!!!!!
這種法學、這種邏輯?
對我個人來說,跟本不能服人,不要也罷..
這種邏輯的存在.. 本身就是問題製造機。
你會檢討自己邏輯有問題嗎??我想應該是不會吧....

也許有人看過了..
高大成轟逆子弒母判無罪 怒譙法官仁慈用錯地方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6NDbExr4YlI


舉個例子說明好了。

例如某件殺人案,目擊證人當庭指認凶手就是被告,於是一審判決被告有罪。

二審審理時,發現當初警詢時,警方並未製作指認表供證人指認,而是直接拿被告的戶役政照片出來,問證人是不是這個人,而一審審理中,法官也是當庭問證人看到的凶手是不是就是在庭的被告,因而認為證人指認有瑕疵,於是重新安排指認程序,結果目擊證人無法從人列中指認出被告來,所以二審認為證人的指認不足採信,改判被告無罪。


現實中也有許多冤案,原來的法官採信自白而判有罪,後來的法官認定自白不具任意性,而改判無罪的。

這就是證據不同導致認定的事實不同,因而改變判決的情況。

其實很多時候還有各種狀況都可能影響到法官的認定,而去改變判決,從來也沒有任何規定說上訴法官必須侷限於前一審級法官的見解,不能變更。
     
      
舊 2020-08-26, 12:08 PM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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