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邏輯錯誤。
刑法對是否有罪判斷,主要是依三階段審查,其中責任(有些人稱罪責)就是第三階段。
通不過三階段審查的,就不會成立犯罪。
因此你的「吸毒有罪、殺人有罪」,前提就是已通過三階段審查,也就是都有責任,才會有罪。
但是本案無罪的重點就是責任審查不過,所以無罪。
你等於拿了完全不同的東西在做類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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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三階段審查是什麼意思?
你是意思是,該員是過失嗎?還是非蓄意?
難道該員是被強迫吸毒或是被強迫殺人嗎?
你因為你的本意不是殺人,或是你並非故意,只要是無自主意識,就可以不罰?
李宗瑞是不是也可以無意識脅迫、強姦呢?我餵不了被害者春藥,我讓我加害者自已瘋狂,那我強姦就無罪嗎?
那我恐嚇也非出自我本意啊。你自已太弱,太容易被嚇,怪我囉?
這意思是說,警方應該先把該員送去精神病院,關個一個月,等意識清醒才能採證?
那酒駕違規闖紅燈撞死人的現行犯,大不了吊銷駕照,撞死人也沒關係?那警察連開單都不用開了,反正當下你也無法歸責或證明有罪責啊。我都醉到不知道人了。那裡有罪?我都醉到不知道自已在開車,也不知道自已闖紅燈,更不知道撞死人。怎麼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