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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ingnews/3269999
引用: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8年6月13日回復,在第5項綜合研判意見欄第2點記載:「本案之行凶型態較屬服用大量甲基安非他命,致甲基安非他命中毒精神喪失、瘋狂殺人之結果,若兇嫌在精神喪失狀態下,較無可能更換兇器或清潔兇器上之凶跡之行為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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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本案兇嫌總共換了4把刀
引用:
台大醫院鑑定總結中,記載「若貴院心證認其殺人動機全然受其精神病症之影響 ,而未受其人格障礙、當時與被害人之互動情形(如與母親是否有爭執)等之影響,梁員為殺人行為時,其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至少已達 顯著減低之程度,而其殺人行為若在卡西酮類物質作用最強之期間,該能力甚且可能 已達欠缺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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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事用法如何
有沒有與鑑定結論相符
(甚至在請求鑑定前已有預設立場)
就留給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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