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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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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所謂的認事用法,指的是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法院在做出判決前,所做的事就是調查所有關證據,據此形成心證,認定本案事實為何,再依據認定的事實決定適用的法律。

因此只要證據不同,認定的事實就可能不同,適用的法律也會不一樣。

本案在一審時是由桃園療養院進行精神鑑定,二審時多了台大醫院的鑑定報告,所以一、二審根據的證據已經不一樣了,法官認定的事實當然就有可能不同。事實不同,適用的法律自然也不會一樣。判決結果不同就是這樣來的。

所以不知道上面一堆人在講法官違法到底是違了什麼法,不去了解一下二個審級間證據已經出現差異,怎麼看都是一群缺乏足夠法律知識及自我思考能力的鄉民。
舊 2020-08-24, 07:32 PM #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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