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alfonxman
又不是我在說些"弒親罪,中華民國刑法,唯一死刑。"這種鬼扯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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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不難啊。
修法啊。
像你這樣的鬼扯蛋,你好死不死選錯了題目。
你那張嘴隨你怎麼說。
弒雙親詐保案弒母無罪部分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事實調查不完備
法源編輯室/ 2019-07-03 [ 評論數 0 篇]
最高法院日前針對一起弒親案作出判決,有男子被控先後殺害父母,一審時殺母案判處無期徒刑、殺父無罪,二審逆轉改判均無罪。案經上訴,該院將殺母案發回更審,殺父案則因一、二審都無罪而確定。
有男子及其妻因積欠卡債與保險費,又不堪長期照顧病臥在床的父親,以父親要回老家為由,向醫院請假外出,但男子卻在凌晨打電話報警,稱自己因開車旅途勞累在車上睡著,醒來後父親已失蹤,請求警方協尋,而屍體隔年才在溪邊河床遭人發現。檢方認為是男子以鐵器敲擊父親頭部後再丟入河床,而後報警。檢方更進一步指出,男子在父親失蹤後,就開車帶著母親與妻子等家人,到溪邊河床捕捉蝦子,傍晚趁著天黑時,以手肘抵住母親腰部,將母親強壓至水底,確認死亡後才將母親抱上岸,並由妻子打電話報警,因此依刑法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提起公訴。
殺人者,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依同法第272條規定,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審法院認定男子殺害母親,判處無期徒刑,殺父親部分無罪。二審法院改認定母親跌落溪中撞擊石頭受傷溺斃成分居高,改判無罪;殺害父親部分仍判無罪。
最高法院最後表示,二審採信法醫師說法,認為其母親肌肉出血,可能是溺水窒息瀕死前掙扎導致肌肉過度收縮所致,但法醫研究所報告卻指出血傷勢應是鈍性物質打擊或碰撞造成,兩者說法不同,此部分調查不完備,因此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
殺母親 殺婆婆 魔女囚無期定讞
殺夫案更審 夫家:若無期就再上訴
更新時間: 2012/06/08 06:00
林于如因殺害母親與婆婆昨天被判兩個無期徒刑定讞。資料照片
【綜合報導】南投驚世媳婦林于如因賭博負債,竟接連殺害母親、婆婆和丈夫詐領保險金,一審時林女被判一個死刑,兩個無期徒刑,二審以林女素行良好為由,改判三個無期徒刑免死,但最高法院認為林女已殺了兩個長輩,還兩度殺夫得手,不算素行良好,判決林殺母、婆部分無期徒刑定讞,但將殺夫部分發回更審。
林女丈夫的姑姑劉怡岑昨表示,她殺害婆婆與生母判無期徒刑定讞的部分,尊重司法及其娘家家屬的意見,「但殺夫部分若更審結果仍判無期徒刑,將會繼續上訴到底。」
欠債詐保1750萬
林于如(三十一歲)原和丈夫劉宇航製作、批發臭豆腐,二○○八年底,林女因沈迷六合彩負債,又被哥哥討債五十萬元,向母親林候月雲借錢被拒,竟狠心將母親推下樓梯,偽裝成失足意外,詐領保險金五百五十萬元。
隔年五月林女又趁婆婆鄭惠升腹瀉住院,將防腐劑、安眠藥與抗憂鬱藥摻水調和後,注入點滴內害死婆婆。隔月丈夫劉宇航因上吐下瀉住院,林女竟又將藥物摻入丈夫的點滴瓶,被護士發現有異急救後救回一命。
事隔不到一個月,劉再度住院遭林重施故伎殺死,林因接連申請婆婆和丈夫共一千兩百萬元的意外理賠金,被察覺有異,揭發這起驚世媳婦兇殺案。
躲過殺夫死刑
一審認為林女只為了錢,先後殺害至親,殺母、殺婆婆各判一個無期徒刑,殺夫部分判死刑。但二審認為,林女沒有前科素行良好,有可能改過自新,撤銷死刑,改判三個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認為,林女已先殺了母親、婆婆、才又謀殺丈夫,失敗後,隔二十幾天又行兇得逞,無法認定她素行良好,昨天將林女殺夫部分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至於殺母、殺婆婆的兩個無期徒刑部分,則駁回上訴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0日電)男
子翁仁賢除夕燒死父母親友,造成6死4傷,一審、二審、更一審都被判處死刑。最高法院今天自為判決,仍判處翁仁賢死刑,全案定讞。
翁仁賢因對父母、兄長積怨多年,於民國105年2月7日除夕夜,在桃園市龍潭區自家,趁父母及親友共16人圍爐時,持汽油衝進屋內縱火,造成父、母、姪子、姪女、姪媳及看護共6人死亡,另4人灼傷。
翁仁賢一、二審都被判死刑,案經最高法院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翁仁賢殺害6人,手段兇殘,行徑冷血,泯滅天良,惡性重大至極,所犯實屬「最嚴重之罪行」,求其生而不可得,有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量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仍判處翁仁賢死刑,全案定讞。
最近一起死刑定讞案件是男子黃麟凱殺人案,黃男102年服役時,不滿前女友追債,潛入女方家絞殺前女友母親,再姦殺前女友。黃員一審、二審、更一審均被判死,最高法院106年7月3日駁回上訴,判處死刑定讞。
翁仁賢案是106年7月以來,第一件死刑定讞案件。(編輯:戴光育)1080710
燒死6親友翁仁賢死刑定讞 最高法院:人神共憤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0日電)男子翁仁賢除夕燒死父母親友,造成6死4傷,歷審均遭判死。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翁仁賢所為已達人神共憤而為天理國法難容,除死刑並無其他選擇,今天自為判處死刑定讞。
翁仁賢自認長期為家庭付出、犧牲甚多,卻無法得到相對應肯定,又自認受到父母及兄長欺壓、輕視與不公平對待,因此遷怒兄嫂、姪輩,萌生殺害全家人的動機。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刑法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規定在翁仁賢行為後,即今年5月已修正、施行,刑度從原本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改為依殺人罪刑度加重至二分之一,經比較新舊法,認為翁仁賢應適用修正後規定,因此撤銷原判決,自為改判。
但最高法院認為,翁仁賢故意殺害父母等多人,並造成6人死亡,所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的「最嚴重的犯罪」,即使以日本實務上採用的「永山基準」、美國模範刑法典的判死標準檢驗,翁仁賢仍無不得判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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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指出,翁仁賢於闔家團圓的除夕夜晚,不知以感恩惜福的心情告別舊時、迎接新年,竟預謀以汽油潑灑並點火形同無差別方式,弒殺在老家歡樂圍爐團聚親族,手段極為殘忍毒辣,導致其中6人慘死,且死狀淒慘,令人不忍卒睹,並造成遺屬永遠無法彌補的痛苦及傷害,使倖存被害人或其他家屬迄今仍生活於無限悲憤中,且均不願原諒翁仁賢,甚而請求法院判死。
最高法院也審酌,翁仁賢自始均無悔悟之心,犯後言詞充滿報復之意,經鑑定已難再教化或無回歸社會的可能性,經斟酌再三,認翁仁賢行為實已達人神共憤而為天理、國法所難容,除處其死刑,並無其他選擇,因此仍判處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以彰顯國法尊嚴與維護法治、倫理制度。
對惡蟲及跳針王的說法要記得永遠保持質疑。
首先:
一、中華民國刑法判例上,從該案得知,一審是判死刑。
二、為什麼撤銷死刑?這就是大家口中說的,
有可能改過自新,法官自已的自由心證。
三、如果按法律,按大家原本能接受的道理,弒殺雙親,必處死刑,林于如案是2012年判案結束。
四、我還沒有辦法找到民國以來的所有案例,不過,之所以變成現在這樣,這原因是因為:
『現行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嚴重限制法官個案量刑的裁量權,司法實務常見的個案,有子女因長期遭受父母的虐待,因不堪被虐而犯下殺人犯行,其行為固屬法所不許,可是若只能量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又太過於嚴苛』
這篇文章的出處時間是2017年。
五、翁仁賢案,則是2019年判決。
面對跳針王跟法律人,千萬要注意他們耍弄的文字遊戲…不要落入他綁架你的邏輯陷阱。也不要拘泥他們的咬文爵字
在中華民國刑法中,弒殺雙親也就是弒親罪,很大的概率就是處以死刑。除了你有特別的案情外,基本上,心智正常的法官都會判處唯一死刑。
現在的問題是,一個吸毒者,在吸毒的狀態下,殺了他的母親,請問大家覺得應該量什麼刑?
或許,他母親還希望法律真能提早判他兒子死刑,而他母親之所以不殺他兒子,是因為他母親不能也不想背負殺人罪。
跳針王的劣跡,版上斑斑可考。自已在大巨蛋案中,初步的失利,還是遠雄讓市長下台,最後搭上了綠色法院的判決才險勝。無能!
另一件事情是,話說川大帝也要跟柯文哲學,投票當天亂搞。哈哈哈哈…真的是台灣教的。要我相信民主,不如叫我去死。
還有,現在連陳景俊都說,簽核的人正是林欽榮,而這人剛剛好就是主持可憐的丁守中的台北市市長選務。
這世界上怎麼有這麼多的巧合啊?我都不得不懷疑,我是不是太能幻想了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