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年立法起就沒有"弒親罪,中華民國刑法,唯一死刑。"這件事
1934年以前甚至沒有中華民國刑法
平行世界來的繼續鬼扯蛋啊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9...%B1%9E%E7%BD%AA
民國23年(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7月1日施行的《中華民國刑法》第272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其第1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構成要件為「致人於死」;同條第2項罰其未遂犯;第3項處預備犯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依照同法第61條第1項第1款,即使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仍不是得以免除其刑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