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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panad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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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16
引用:
作者麵疙瘩
司法人員推薦名單 不是只試用在非終身與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上嗎

怎你節錄的沒這段


根據《香港基本法》,終審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任命須由行政長官提名,立法會通過[2];其他法官則由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任命。為保障司法獨立,所有法官皆為終生制,可續任至退休為止;只有在無力履行職務或行為不檢等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如果要免職的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審議庭則由不少於5名當地法官組成[3]。


你貼的是錯的


正確與否, 你要自己查,

第484章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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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法官
(1)
首席法官須由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委任。
(1A)
首席法官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由1997年第120號第5條增補)
(2)
首席法官是司法機構之首,負責司法機構的行政管理及執行其他合法地不時委予他的職能。
(3)
任何常任法官、上訴法庭法官或原訟法庭法官,一經獲委任為首席法官,即終止擔任常任法官、上訴法庭法官或原訟法庭法官的職位。 (由1997年第120號第5條修訂;由2005年第10號第154條修訂)
(由1997年第120號第4條修訂)
7.
常任法官的委任
(1)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須由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委任。
(2)
如任何常任法官的職位因該常任法官去世或其他原因而出缺,以致常任法官的人數減至不足3名,則行政長官須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在該職位出缺後,在合理可能的範圍內盡快委任另一名常任法官填補該空缺。
(3)
任何上訴法庭法官或原訟法庭法官,一經獲委任為常任法官,即終止擔任上訴法庭法官或原訟法庭法官的職位。 (由1997年第120號第6條修訂)

(由1997年第120號第4條修訂)
7A.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的委任或免職
(1)
行政長官須 ——
*(a)
就依據第6、7、8及9條委任的終審法院法官、非常任法官和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的委任或免職徵得立法會同意;及
(b)
將該等委任或免職按香港特區《基本法》第九十條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2)
就本條而言,立法會
(Legislative Council
)指立法會,但在臨時立法會存續期內則指臨時立法會。
(由1997年第120號第7條增補)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84!zh-Hant-HK?xpid=ID_1438403251490_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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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用問了, 我就是中國戰螂
舊 2020-08-21, 07:14 PM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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