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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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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引用:
作者惡蟲
不是,是要依證據來認定。
可能的狀況就是,被告的辯護人提出了相關證據,讓法官相信被告當時確實無辨識能力。

不過沒有看判決書之前,真正的原因是無法確定的。


又,法條的寫法19-2代表第19條之2,然而本案爭議法條應該是第19條第1項、第2項,19-2的寫法其實是錯的。


是....感謝指正
以後一定按照中央法規標準法,把:條項款目寫好
     
      
舊 2020-08-21, 06:10 PM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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