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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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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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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不是,是要依證據來認定。
可能的狀況就是,被告的辯護人提出了相關證據,讓法官相信被告當時確實無辨識能力。

不過沒有看判決書之前,真正的原因是無法確定的。


又,法條的寫法19-2代表第19條之2,然而本案爭議法條應該是第19條第1項、第2項,19-2的寫法其實是錯的。


好 謝謝補充解釋

我還有個疑問

所以二審改判 有可能是二審時被告的辯護人提出了相關證據

比如說被告找醫師背書說被告當時無行為能力

法官就一定要接受此一說法

還是法官可以自行決定相不相信呢?
舊 2020-08-21, 05:50 PM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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