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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扯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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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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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惡蟲
不是,是要依證據來認定。
可能的狀況就是,被告的辯護人提出了相關證據,讓法官相信被告當時確實無辨識能力。
不過沒有看判決書之前,真正的原因是無法確定的。
又,法條的寫法19-2代表第19條之2,然而本案爭議法條應該是第19條第1項、第2項,19-2的寫法其實是錯的。
好 謝謝補充解釋
我還有個疑問
所以二審改判 有可能是二審時被告的辯護人提出了相關證據
比如說被告找醫師背書說被告當時無行為能力
法官就一定要接受此一說法
還是法官可以自行決定相不相信呢?
2020-08-21, 05:50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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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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