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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扯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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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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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引用:
作者
BALA
那我可能看錯其他網友回的
那我想請問你
一審法官選19-2,二審法官選19-1
是二審法官的自由認定嗎?
他要選哪一條都可以嗎?
不是,是要依證據來認定。
可能的狀況就是,被告的辯護人提出了相關證據,讓法官相信被告當時確實無辨識能力。
不過沒有看判決書之前,真正的原因是無法確定的。
又,法條的寫法19-2代表第19條之2,然而本案爭議法條應該是第19條第1項、第2項,19-2的寫法其實是錯的。
2020-08-21, 05:41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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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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