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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jf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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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7
引用:
作者BALA
就是第一項的認定

讓法官撿到槍

我從很久以前就說 用精神耗弱這理由免責或是減刑

其實都是制定這條法律的法律人的原罪

開了這條文 說真的

哪天我想XX 一定先去喝個大醉



這法條本來是要保護類似精神障礙
可能不懂事笨笨去做類似掀人裙子之類的事
用刑法處罰他自然是不人道
但都到殺人的程度
要無罪實難苟同
     
      
舊 2020-08-21, 05:36 PM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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