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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上最扯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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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jf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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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7
引用:
作者
BALA
就是第一項的認定
讓法官撿到槍
我從很久以前就說 用精神耗弱這理由免責或是減刑
其實都是制定這條法律的法律人的原罪
開了這條文 說真的
哪天我想XX 一定先去喝個大醉
這法條本來是要保護類似精神障礙
可能不懂事笨笨去做類似掀人裙子之類的事
用刑法處罰他自然是不人道
但都到殺人的程度
要無罪實難苟同
2020-08-21, 05:36 PM #
121
dkjf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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