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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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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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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kjfso
這個我不知道
精神狀況這種東西是很難度量的
所以我主張第1項應該把殺人這種重罪排除
不得因此免罰


就是第一項的認定

讓法官撿到槍

我從很久以前就說 用精神耗弱這理由免責或是減刑

其實都是制定這條法律的法律人的原罪

開了這條文 說真的

哪天我想XX 一定先去喝個大醉

舊 2020-08-21, 05:33 PM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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