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史上最扯的判決
瀏覽單個文章
BAL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704
引用:
作者
dkjfso
這個我不知道
精神狀況這種東西是很難度量的
所以我主張第1項應該把殺人這種重罪排除
不得因此免罰
就是第一項的認定
讓法官撿到槍
我從很久以前就說 用精神耗弱這理由免責或是減刑
其實都是制定這條法律的法律人的原罪
開了這條文 說真的
哪天我想XX 一定先去喝個大醉
2020-08-21, 05:33 PM #
118
BALA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BALA
查詢BALA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BALA 到好友清單